各区、县(市)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财会〔2013〕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并就有关情况补充如下:
1、凡持长沙市本级、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县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分别到所属财政部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长沙市财政局培训机构为湖南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长沙分校,地址:涂家冲华升大厦四楼,联系电话:85230196)。
2、以前年度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按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培训,才能按本文件的要求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并按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计算或折算学分(长沙市财政局继续教育折算学分认定地址:长沙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3号窗口,联系电话:88665202)。
3、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掌握学分认定标准,及时办理继续教育登记手续。
4、会计人员提供的学分认定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请各级财政部门结合会计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各部门、各单位应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和经费,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切实保障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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