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流程:
申请->初审-> 符合要求->受理->复审->决定->告知发证->归档
不符合条件退回材料
工作要求:
1、申请
应提交:
①加盖公章或股东签名的申请报告;
②公司的章程(或出资协议);
③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④专职从业书面承诺;
⑤办公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⑥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⑦工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或法人执照等材料。
2、初审
责任人:业务承办人(即时)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
3、受理
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①开具受理通知书;
②填写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③将申请材料和登记表整理成册;
④在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上提出初审意见签名后送处室负责人复审。
4、复审
责任人:处室负责人
①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
③申请材料不真实或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和材料;
④查验初审意见,提出复审意见签名后由业务承办人送主管局[*{a}*]审定。
⑤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签名后由业务承办人退回相关材料。
5、决定
责任人:主管局[*{a}*]
①审查初审、复审意见;
②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是否齐全、真实;
③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交处室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④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予许可,将申
请材料退回处室,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6、告知
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10日)①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和批准文件;
②已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③申请人有法人执照的,颁发许可证书,申请人无法人资格的,待取得法人执照后再颁发许可证书。
7、归档
责任人:业务承办人由业务承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审批文书整理归档
监管要求:
1、审批机关受理后20日内应当作出答复;
2、已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备案材料;
3、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应上报上一级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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