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拟订省与州(市、地)县及相关企业的分配政策,拟订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拟订财税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拟订省与州(市、地)县及相关企业的分配政策,拟订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完善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拟订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彩票市场,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
(五)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拟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起草地方相关税收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提出完善税制、执行税收政策的相关建议。
(七)负责省本级财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保障工作,保证政府运转及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
(九)负责财政支农扶贫资金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执行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的预决算草案。
(十二)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与资产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政府性债务,负责管理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发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负责办理财政领域的涉外财务。
(十四)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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