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2008年-2009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属固定资产的变电站设计费,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从2003年开始,巷道掘进过程中出现的煤以工资形式支付,结转成本,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共计补缴企业所得税79.4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十八条*9款的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79.44万元,滞纳金103.4万元,罚款4.72万元,合计187.56万元。
 
  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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