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我省近日印发的《海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模糊,与驻在部门职责分工不清,监督重点不突出等问题。
 
  《暂行规定》*9次在制度中明确驻在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体责任,并归纳梳理出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应承担六个方面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a}*],做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谋划、部署、统筹推进工作;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抓好作风建设,整治作风突出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源头治腐,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组织检查、考核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反责任制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暂行办法》还对派驻机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监督方式进行了细化,对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了明确。
 
  对于派驻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暂行规定》从严明组织纪律、严格落实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履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重申和强调。对因监管不严导致派驻机构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对派驻机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者责任,又追究所在派驻机构主要[*{a}*]和派出机关分管[*{a}*]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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