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办事指南
一、外汇审批、核销程序
省级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具体用汇项目是:驻外机构用汇、留学用汇、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济与捐款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政治业务费用汇、对外宣传费用汇、出国用汇、境外朝觐用汇、援外用汇、其他用汇和个人购汇。
省级外汇、核销工作实行专办员制度。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用汇审批、核销工作。
各地市所属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审批及核销工作,由各地市财政局管理。由省里组团的出访团组统一由组团单位换汇,地市不予办理。
(一)用汇审批程序
一是办理用汇审批应提供的资料。因公临时出国用汇须提供有最终出国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省、市外事办、国务院对台工作办公室等部门的批件);因公出国实习培训用汇除提供有最终出国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外,须提供经国家及省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备案的批件;因公出国留学或研修用汇须提供有最终出国审批权部门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省、市外事办、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等部门的批件),省教育厅批准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表》(JW108表),并审验已签证护照(因公或因私护照);其他有关项目用汇须提供意向书、供货合同(协议)、缴款通知及价格、费用标准、用汇单位申请报告、人民币经费主管部门意见等有关材料。
二是填报用汇申请表。用汇单位按照费用标准和要求,填报我处提供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表》,经我处核定并开具《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后,用汇单位到省中国银行兑换外汇。
三是因公出国机票审批及购买。省内组团须乘坐飞机的出国人员的用汇申请,须提供由政府采购指定因公出国人员售票单位出具的《因公出国购票回执单》或《委托购买机票证明》。
省内因公出国指定机票售票单位是哈尔滨福瑞服务有限公司、黑龙江龙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航天鹅航空公司中心售票处、哈尔滨国际航空服务公司和中国民航哈尔滨售票处。
(二)用汇的核销程序
用汇单位须在支付有关外汇费用后15天内到我处办理用汇核销手续。由用汇单位凭“原始外汇费用票据”填报《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表》、《赴XX团组境外费用支出账页》,经办人签字并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初步审查核准后,由专办员携带以上材料到我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由我处出具核销意见。各单位按我处的核销意见核销外汇费用。
二、会议费审批程序
会议分为一般会议和特殊会议两类。一般会议包括省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召开的例行会议(不含换届会议)。特殊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全省代表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召开的全省换届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检委召开的法定例行会议和临时决定召开的重要会议;省委、省政府设置的临时机构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其审批程序:
1、一般会议经费由省财政在安排年度部门预算中一并核定给各单位包干使用。
2、特殊会议经费由主办会议单位提出召开会议申请,经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检委办公厅审核后,报秘书长或分管常务的省[*{a}*]审定,我处根据会议审批单审定经费预算,并将经费核拨到主办会议单位。
3、上述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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