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帐簿、记帐凭证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
二、纳税人的帐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它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十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三、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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