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06〕1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层施教,强化服务,注重质量。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继续教育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真实、完整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会计用人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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