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税务资格认定是指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或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认定,以及按照规定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免税、退税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税务资格认定的业务。申请税收优惠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主表)2份;
2、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6、出示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实地核查时验审)并提供其复印件,残疾职工花名册复印件。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而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出示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实地核查时验审)并提供其复印件,残疾职工花名册复印件。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政策法规部门终审
(二)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五、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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