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首次向税务机关提出税收减免税审批(备案申请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务资格登记认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主要包括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含动漫产品)及集成电路企业(包括新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文化转制企业、动漫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等认定。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主表)2份;
2、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复印件。
(二)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其他粮食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承担政府储备粮(油)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粮食承储资格证》复印件,县(含)以上人民政府粮(油)收储计划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动用储备粮(油)正式批文复印件和相关证明。
(三)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四)软件产品(含动漫产品)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打开范本〗》(主表)2份;
2、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主表)2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及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文化转制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转制文化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七)动漫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动漫企业证书及复印件。
(八)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定证书》或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
(九)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1、《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2、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认定文件;
(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之前办理。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或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办结;
(二)承诺期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五、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97号 浙财税政﹝199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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