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税局组建于1994年7月,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下辖9个设区市局、1所税务学校,84个县、市、区局(含9个未分设县)、34个设区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征收分局、开发区分局,523个副科级税务分局、167个税务所。省局内设13个职能处室(含机关党委、监察室)、4个直属行政单位、3个直属事业单位。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研究拟定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法规以及具体实施细则、办法,提出地方税立法计划、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方案。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的发展。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本省地方税和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政策性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等具体事项。
 
  (五)编报本省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
 
  (六)开展税收行政执法,负责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七)负责省地方税务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经费的垂直[*{a}*]和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地方税务系统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与实施。
 
  (八)负责地税系统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福建省税务学校。
 
  (九)监督检查地税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情况。
 
  (十)研究分析全省地方税收税源状况及变化情况。调查了解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指导纳税户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经济发展,不断充裕税源。
 
  (十一)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二)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理、答复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
 
  (十三)承办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组建于1994年7月,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下辖9个设区市局、1所税务学校,84个县、市、区局(含9个未分设县)、34个设区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征收分局、开发区分局,523个副科级税务分局、167个税务所。省局内设13个职能处室(含机关党委、监察室)、4个直属行政单位、3个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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