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管理,进一步规范许可证管理流程,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中介[2005]619号)和《关于规范保险经纪、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期满换发流程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48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证管理权限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包括《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及《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其中,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负责核发,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由辽宁保监局负责核发。
 
  二、事项变更证流程
 
  许可证事项变更主要包括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组织形式、高管人员(包括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负责人)变更。许可证事项变更不影响许可证原有效期。
 
  (一)名称、营业地址变更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发生名称、营业地址变更事项时,应在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或营业地址的申请报告;
 
  2、加盖公司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上的公告;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办理名称变更前,需到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进行核名,确保新的机构名称不与现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重名。变更营业地址时,需另提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协议;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在自工商变更登记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换领新的许可证。
 
  (二)注册资本、组织形式及高管人员变更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发生注册资本、组织形式、高管人员变更事项时,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批准,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中保险中介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高管人员核准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自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换领新的许可证。
 
  三、丢失补证流程
 
  许可证是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保险业务的依据和凭证,丢失后必须及时在当地报纸进行公告声明,以免损害公司利益。办理丢失补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丢失补证的申请报告;
 
  2、加盖公司印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当地报纸上的丢失声明。
 
  四、到期换证流程
 
  (一)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有关材料报送辽宁保监局。未按规定日期申请换发的,辽宁保监局将不再受理其换发申请。辽宁保监局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批准换发许可证的,由机构负责人持公司介绍信到辽宁保监局换领新的许可证。
 
  (二)保险经纪、公估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换发许可证的材料报辽宁保监局进行审查。保险经纪机构按《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保险公估机构按《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65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未按规定日期申请换发的,辽宁保监局将不再受理其换发申请。辽宁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并报告中国保监会,由中国保监会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许可证的决定。决定批准换发许可证的,由机构负责人持公司介绍信到中国保监会换领新的许可证。
 
  五、注销许可证流程
 
  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三和四十四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七和四十八条、《关于加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应当注销许可证情形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提交清算报告,交回许可证原件。中国保监会及辽宁保监局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解散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申请解散应向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应说明公司目前没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2、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
 
  3、清算方案;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撤销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撤销,应当自有关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辽宁保监局,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总公司关于机构解散的证明文件;
 
  3、清算方案;
 
  4、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其他要求
 
  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妥善保管许可证,将许可证正本放置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出卖许可证。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到中国保监会或辽宁保监局领取或换发许可证时,应持保监会或保监局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介绍信或委托书和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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