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相关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经清理审核,编制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级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
清理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从2014年7月1日起,取消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5个一级项目和2个一级项目子项(具体项目见附件2)。
三、严格执行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的规定
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省级制定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其财 政、价格主管部门均无权设立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州)、县(市)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取消。
(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公布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对现有收费项目进行核对,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一律注销。对清理发现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林药分发包装服务费、兽医卫生证章工本费、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水土流失危害防治费等收费项目也一并取消。
(三)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义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继续变相收费。
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待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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