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投标方式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行为,维护招标人、社会公众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资产评估相关制度准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资产评估机构参加资产评估项目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活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投标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及其他与评估业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和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参加投标。
第五条 招标文件对资产评估机构投标条件有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满足其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决定参加投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七条 对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政府指导下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对于非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确定投标报价:
(一)执行该项评估业务的各类人员级别、专业资格、经验水平和数量;
(二)专业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所耗费的工作时间;
(三)评估项目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四)标的资产的类型、分布、行业格局;
(五)其他相关执业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
(六)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执行该项评估业务所花费成本。
第九条 投标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及相关要求,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其它机构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或者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三条 禁止资产评估机构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招标代理机构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中标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中标后,应当按照评估准则的规定执行评估业务。不得以报价低为借口,违反评估准则,降低执业质量。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将中标情况进行备案。其中,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备案;不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向所在地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 资产评估机构中标备案表;
2.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保密。
第十九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对低价中标评估项目的执业质量情况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对该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实施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资产评估机构违规投标行为,中评协和地方协会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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