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国家税务局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强化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职责。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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