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0月建材零售销售额为2.5万元,房屋修缮收入为2.8万元,请问能否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免税政策?
答: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因此,如单位建材零售业务的销售额和房屋修缮业务的营业额能分别核算的,可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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