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利率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
  利率管理体制通常有两种较为常见的类型,即利率管制和利率市场化。中国的利率管理体制属于利率管制型,这种管制型的利率管理体制可以分为两个时期:1949—1982年间实行高度集中的利率管理体制以及自1982年至今的有限浮动利率管理体制。
 
  中国的利率管理体制在本质上是由政府在信贷关系的制度中充当指挥者,绝对或者在较大程度上排斥市场因素对利率的影响,完全根据政府经济发展意图而设计和操作的。这种利率管制导致我国利率总体水平偏低、利率结构不合理、差别利率政策不完善、社会借贷资金供求关系不均衡,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弊端:
 
  (1)利率管制通常包含着压低利率水平和信用配给制,扭曲了利率的价格调节功能,极易滋生腐败。
 
  (2)政府对名义利率规定较低的利率水平,虽然会刺激投资增长,但同时也会减少居民储蓄。
 
  一方面,储蓄减少,投资来源相应减少,投资规模的扩大必然受影响,从而部分地抵消了低息政策对投资的刺激效果;另一方面,减少的储蓄有相当一部分进入消费领域,结果形成对消费品的过度需求,进而抬高物价,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
 
  (3)利率管制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
 
  当利率受管制而处于较低水平时,投资者的融资成本大大降低,一些原来无力借贷的低效率企业也有能力借贷和使用资金。低利率使有能力借贷资金的范围扩大到效率较低的企业,即资金被低效率使用。同时,低利率还会诱使企业倾向于多使用资金,少使用劳动力,即以资金要素替代劳动力要素,而劳动力要素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远比资金要素充裕,由此将带来整个经济体系效率的损失。
 
  (4)利率管制阻碍了企业创新和经济活力。
 
  对利率的全方位管制使得处于借贷资金供给方的金融机构不能自由建立内部风险规避机制,难以在金融产品设计定价环节实现低风险和流动性的经营目的。面临拖欠贷款的道德风险,收益的高不确定性以及难以预料的通货膨胀,极度低的贷款利率上限强化了金融机构逃避风险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新创立企业和高风险高收益的创新型企业由于缺乏信誉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企业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支持,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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