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演进与实践: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放开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尝试,明确规定专业银行资金可以相互拆借,资金拆借期限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此后,同业拆借业务在全国迅速展开。
 
  1990年3月,出台了《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首次系统地制订了同业拆借市场运行规则,并确定了拆借利率实行上限管理的原则。
 
  1995年11月30日,根据中国国务院有关金融市场建设的指示4精神,人民银行撤销了各商业银行组建的融资中心等同业拆借中介机构,银行间拆借利率正式放开。
 
  1996年1月1日起,所有同业拆借业务均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网络办理,生成了中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CHIBOR)。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正式放开。
 
  1997年6月5日,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利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开办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
 
  1998年9月,放开了政策性金融债券市场化发行利率。国家开发银行首次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随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也以市场化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
 
  1999年,财政部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
 
  1998年和1999年两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2000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组织实施了境内外币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一是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项外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方式由金融机构根据国际市场的利率变动情况以及资金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自行确定;二是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含300万)以上美元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
 
  2002年初,在八个县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试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6可上浮50%。
 
  2002年9月,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
 
  2003年7月,境内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的小额存款利率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行确定并公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原来国家制定并公布7种减少到境内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4种。
 
  2003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上限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赋予商业银行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下浮权,是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益探索。
 
  2004年4月12日,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债券回购的业务形式,增加了回购市场价格发现、规避风险等多种功能。
 
  2004年11月,人民银行在调整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同时,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商业银行拥有了更大的外币利率决定权。
 
  2012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这是人国人民银行首次允许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可以浮动。被称为“铁板一块”受到管制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终于被打破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又迈出崭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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