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税局开具发票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开具发票的要求有: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且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收。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虚开发票。
  (3)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4)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包括: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4、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6、拆本使用发票;
  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8、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9、跨规定区域使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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