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民程先生咨询,朋友林女士向程先生借款30万元用于投资扩大饭店,借款一年,为了表示自己的诚信,林女士提出在借条中写明以自己的市价40万元的房产做担保,若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房产就归程先生,并将房产证等财产权利凭证交由程先生保管。程先生问这样借款的安全性如何?
长房担保公司业务员李先生指出,我国法律禁止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条款,这种约定也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程先生如果想保护自己的权益,可考虑如下意见:
一是当事人在被担保的债权已清偿期后还未清偿的,可以协商签订折价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合同。这种清偿期满后签订的折价取得所有权的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后续抵押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后续权利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二是当事人也可以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即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抵押财产,也有效地保护了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或者归属者利益,不属于流质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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