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及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4年10月17日
  来源:哈尔滨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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