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的商业法始于清朝末年。当时,正值第二次鸦片战争过后,外国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和商埠不断增加,他们要求清政府颁布有利于他们经商的法令,同时,国内各种机构也纷纷出现,亦要求法律给予保护。朝廷也认为:通商能振兴实业,强国富民。鉴于此,光绪帝于1903年3月25日下令,组织人力,参考各国商法,设立商部,颁布商法。同年12月,商部经过8个月的准备,奏请光绪颁布了我国*9部商业法规《大清商律》。
《大清商律》卷首冠以“商人通例”,共9条。*9条确定何者为商人:“凡经营商务贸易贩运货物者均为商人,”并规定了从商年龄:“凡男子16岁成丁后方可从商”。《商律》虽借鉴了外国的一些法律,但仍保留着浓厚的“中国特色”。如对妇女经商给予种种限制。《商律》还对店号、记账、盘点、核资都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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