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地税局外管证办理业务概述
  外管证办理包括外管证发放和外管证缴销两个业务。
  对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须区分是否跨省经营,利用外经证管理模块进行报备登记管理,防止税源流失。对非跨省外出经营的纳税人,不发放纸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将相关信息转给经营地税务机关,以加强对外来经营户的税务管理。对跨省外出经营的纳税人,仍然对其发放纸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纳税人持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省内外管证由经营地税务机关缴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同时重新申请延长外出经营时间。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一)外管证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DJ017),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二)外管证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外管证发放:
  1. 税务登记证副本(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出示)
  2. 有关外出经营合同
 
  (二)外管证缴销:
  1.税务登记证副本(凡纳税人为正常管理户,可以不要求出示)
  2.有关完税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返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销。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
 
  七、工作要求和标准
  (一)外管证发放:
 
  1.受理审核
  登记管理岗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DJ017)和有关外出经营合同等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资料齐全的,经《税友龙版》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后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DJ017),交由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证件及相关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全部补正内容。
  纳税人也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登记并提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预约表)。由登记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输入系统或提取网上预约申请后打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DJ017),交由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
 
  2.核准
  对省内(不含宁波,下同)外出经营的纳税人,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登记管理岗将相关信息资料录入保存后将电子信息转给经营目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对应岗位;
  对跨省(含宁波,下同)外出经营的纳税人,登记管理岗制发纸质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加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公章后交给纳税人,完成核准。
 
  (二)外管证缴销:
  1.跨省外出经营纳税人
  跨省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持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经营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返回缴销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其异地完税记录录入系统,在系统中作“已缴销”标志保存后完成缴销。
 
  2.非跨省外出经营纳税人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非跨省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办理报验手续以后,点击‘缴销’按钮完成《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的缴销,缴销结果通过系统自动回传给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办理缴销手续。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有效期满,非跨省外出经营的纳税人仍未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转日常税源管理,下户调查纳税人是否到经营地税务机关经营,查有下落的,督促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对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经营地税务机关输入核实情况,流转至原开具税务机关,作废处理,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填写纳税人未到经营地经营信息,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退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衔接管理
  对于未按期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的跨省外出经营纳税人,由日常税源管理岗催缴;对于未按期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的非跨省外出经营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应岗位加强催缴和管理。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