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地税局关于业务的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见》(浙国税征[2005]2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DJ001),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纳税人税(费)种登记表》(DJ002),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DJ024),2份
  《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DJ025),2份
  《车船情况登记(变更)表》(DJ026),2份
  注: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产、土地、车船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应表格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企业新办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投资方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2份)
  6.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7.外经贸委批准证书和批复文件(各2份)——外商投资企业新办税务登记需提供
  (个人独资企业第4、5项不提供;私营独资企业第4、5项不提供;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合伙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支机构新办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4.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5.总机构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
  6.总机构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需提供总机构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2份)
  7.总机构批准分支机构开业的文件或相关决议(2份)
  8.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三)其他单位新办税务登记
  1.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4.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5.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2份)
  6.验资报告或出资方开具的资金来源证明(1份)(出资方为法人股的,需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各2份)
  7.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四)个体工商户新办税务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3.房产、土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土地证或购房合同,租用房提供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提供无偿使用证明及房产证明)(1份)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纳税义务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而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当日办理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
  受理方式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受理和联合办证窗口受理三种。税务登记可以同城通办。
 
  1.办税服务厅受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登记受理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按设立登记类型填写《税务登记表》(DJ001)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报送税务机关,同时附送相关证件、资料(具体参见特殊操作要求所列内容)。
  可由登记管理岗根据提交的资料输入系统后打印《税务登记表》(DJ001),再交纳税人签字确认。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后,登记管理岗负责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如填报的内容、提供的证件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资料齐全的,审核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如逾期的,设立登记完毕后转[行政处罚]模块。
  (3)在系统内录入《税务登记表》(DJ001)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主管税务机关,打印《税务登记告知通知书》(DJ003),按证件适用范围,发放相关证件。
  (4)登记信息转入登记管理岗后,由登记管理岗对登记信息根据纳税人基础情况进行补充录入,审核后保存,产生待办事项后完成登记。
 
  2.网上受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税系统进入税务登记录入界面进行网上预约登记。纳税人按税务登记办证时限规定将相关证件、资料同时提供给办税服务厅,由登记管理岗根据预约码调取信息后按*9种方式操作。
 
  3.联合办证窗口受理
  完成联合登记受理流程后,登记信息转入登记管理岗,由登记管理岗对登记信息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补充录入,审核后保存,产生待办事项。
 
  (二)登记、打印、审核
  1.确认比对不符信息并修正。税务登记部门共享信息比对不符的,按正确信息录入,按部门生成比对不符清册。
  2.保存设立登记。
  3.打印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登记证)及《税务登记告知通知书》(DJ003)
  4.审核确认设立登记,审核确认设立登记前,应对各字段的逻辑关系,关联关系进行确认(第三方信息),对个性的资料进行补充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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