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也叫债权转股权,是指投资方以获得目标企业的股份为条件放弃对目标企业的债权。在债权转股权的情况下,债权消灭、股权生成,原债权人转换成股东,原债务人转换为债权人的子公司或者被投资方。债权转股权的实现方式通常是投资方对目标企业的增资。
 
  债权转股权是投资方以对目标企业的债权作为出资条件向目标企业出资。如果债的标的是货币,则属于货币出资,如果债的标的是非货币资产,则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评估作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转股权的折价部分,投资企业应当确认当期损失,目标企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符合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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