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费税前扣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招待费用,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扣除,但并非所有餐费都属于业务招待费。两者主要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用于招待客户的餐费应当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不得分解计入其他项目。
 
  据此,企业支付的餐费应从发生的原因、性质、目的、用途、对象等方面进行区分,招待客户的餐费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员工聚餐可按用途进行区分,若文体宣教活动用餐,列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若加班、年会列入“管理费用——其他”。员工聚餐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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