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平台是一个有巨大发展前景的创新经济模式,但也正是由于其“新”的特质,国内诸多配套的制度无法迅速跟上,因此也导致了众筹平台相较于其他传统成熟平台含有更大的风险。
 
  (一) 政策风险
  政策出台后,如果对投资人的数量、单笔投资金额做了明确规定,那无论是目前的奖励类众筹产品还是股权类众筹项目,投资者都面临项目已募集资金被返回的风险,这样在从项目成立起到项目资金返回期间的时间成本将成为投资者主要面临的风险。而目前我国众筹领域各主体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是一个监管政策就能全部涵盖的,整个法制体系的完备才能对该领域的发展起到良好的监督、指导、服务的作用。
 
  (二) 股权众筹项目真实性风险
  股权众筹项目的投资人组成一般由领投人、普通投资人组成,针对筹资金额较高的项目,应积极与其他投资人、平台、筹资人进行沟通,对筹资人背景、资产、项目方案、项目同业竞争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投资金额过大的,对于筹资人的创业经历、创业团队成员情况、提供的项目方案、资产负债等情况需要进行实地调研。
 
  (三) 众筹平台所带来的风险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众筹平台对项目方、投资方均是免费的,而用户免费一直是互联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秉持的一条重要原则,随着平台发展加速分化,规模较大发展较早的平台融资轮数及规模受到各方的重视,其估值也逐步提高,此背景下,平台的盈利模式将受更多股东及投资者的关注,是否能永久持续对投资、筹资主体免费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四) 风险规避的方法
  1、 模式选择
  目前众筹模式分为股权制、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考虑到目前法律风险不明朗,实践中可以先从法律风险最小的奖励模式入手操作,通过不断实践来把控风险。  法学层面上,在法律的框架内可以从三个方面推动众筹的发展:转换募集对象的身份,利用合伙企业的方式,保持契约方式。目前我国对众筹这个模式的监管尚不完善,并且国内外的法律存在较大差异,所以不能简单将外国的商业模式移植到本国,应对法律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地解读,充分利用国内法律政策。
  2、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众筹平台有义务在网站上详细介绍项目的运作流程,特别是在显要位置向支持者(出资者)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明确各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及可能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
  3、 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管理及分期打款
  筹款、扣除管理费、向项目发起者划款都涉及到资金,对资金安全、有序地管理既是平台的应有义务,也是防范其自身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于众筹平台自身而言,最安全的办法莫过于不直接经手资金,而是通过第三方平台独立运作。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在项目发起者和出资者之间建立信用平台,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出资者的资金安全。我国的“大家投”在2013年9月27日推出一个叫“投付宝”的中间产品,对投资款进行托管。对项目感兴趣的出资者把投资款先打到由兴业银行托管的第三方账户,在公司正式注册验资的时候再拨款进公司。
  4、 积极做好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工作
  尽管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与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但积极与主管部门沟通,取得相应的指导或进行项目备案,将大大化解在法律模糊地带摸索的法律风险。虽然众筹的某些模式与国内目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国内的互联网融资环境在信息真实、出资者保护、中介服务上都与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的国家存在着较大差距,但众筹模式依然可以尝试从金融创新的角度入手,允许个案试水。
  5、 对民众进行金融普及教育
  在中国,除专业人士外,普通大众对于金融、对于投资理财都欠缺专业的知识和系统的教育。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廖理指出,“中国民众普遍缺乏金融普及教育,这也是国内金融非法集资和诈骗案频繁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未来中国不仅缺少普
  惠金融体系,也缺少普惠金融教育。因此,在提供产品信息服务的同时,附加金融教育是十分有必要的,并且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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