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存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同业存款管理,明确同业存款部门管理职责和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9章  概念和分类
 
  *9条  同业存款是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我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的存款业务和我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存放同业业务。
 
  第二条  按照不同的标准,同业存款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照用途分为同业一般存款和同业清算存款;
 
  (二)按照币种分为人民币同业存款和外币同业存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同业存款的管理部门是综合计划部,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国际业务部。综合计划部负责同业存款的权限审批;财务会计部负责同业存款的账务处理;资金营运部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国际业务部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头寸管理。
 
  第四条  总行资金营运部和各支行是负责人民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资金营运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同业存款。此外,资金营运部根据总行审批意见办理存放同业业务。
 
  第五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和各支行是负责外币同业存款的营销部门,国际业务部负责区外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营销工作,并与各支行协调区内金融机构外币同业存款。
 
  第六条  同业存款开户和销户需上报综合计划部,同时向财务会计部、资金营运部(人民币同业存款)、国际业务部(外币同业存款)报备。
 
  第三章  利率管理
 
  第七条  同业清算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  小额同业一般存款原则上不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息,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做相应的调整。1000万元以上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须经总行层级审批。
 
  第九条  等额外币同业存款办理条件及流程比照人民币一般存款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由资金营运部发起,金额、利率、期限条款按总行审批意见执行。
 
  第四章  权限管理
 
  第十一条  同业存款的权限管理按照权限级次分别是综合计划部、主管行长、行长和行长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同业清算存款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由支行自行办理,200万元以上需报备综合计划部。
 
  第十三条  大额同业一般存款的金额、利率权限审批:
 
  (一)金额1000万元(含)以内,由综合计划部审批;
 
  (二)金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由主管行长审批;
 
  (三)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由行长审批;
 
  (四)金额1亿元以上的由行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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