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顿网校小编整理了合肥国税局*7公告,让大家能够更方便快捷的看到有关税务方面的调整!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优化纳税服务,便于税收征管,现就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凡有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业务的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应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种登记。对于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月申报;对于不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可将其纳税期限核定为按次申报。

  二、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业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四、不经常发生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行为的纳税人,不论年应税销售金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可选择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五、发生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行为的纳税人应将非现场消费食品销售额和现场消费食品营业额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六、对非现场消费食品采取配送方式销售的企业,应保留配送记录单据作为证实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业务的凭据。配送记录单据的格式由企业自行设计,但必需包括配送地址、外购人联系方式、销售金额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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