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银行的资本并非越多越好,过高的资本量将会降低财务杠杆比率,增加筹集资金的成本,进而影响银行的利润。根据资本成本曲线与a1资本量的分析方法可知,成本曲线呈U型变化。
 
  一、造成国有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低的原因
 
  (一)资本结构不合理。众所周知,银行的资本并非越多越好,过高的资本量将会降低财务杠杆比率,增加筹集资金的成本,进而影响银行的利润。根据资本成本曲线与a1资本量的分析方法可知,成本曲线呈U型变化。如图:当资本量过小时(E点左边),银行资本成本会因其它资金来源边际成本提高以及要求较高的流动性比率而减少盈利资产的数量等而提高;当资本量过大时(E点右边),又会增加筹资成本,降低财务杠杆比率。《巴塞尔协议》中的总资本包括了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附属资本又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务等,而我国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相对较高,附属资本数额则明显偏低,且项目只有呆帐准备金一项。而且核心资本的大部分都占压在变现能力弱的固定资产或亏损资产上,进一步降低了银行补资的能力,削弱了银行资本功能发挥的基础。同时,也极易出现高估资本价值的情况。
 
  (二)贷款业务不规范。近年来,我国储蓄存款始终保持高的增长势头。截止到2004年7月底,国内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亿元。而且仍有增长的趋势,在存款大幅增长的同时,银行不得不为这些增加的存款寻找投资机会,主要就是发放贷款,其结果是增加了银行的风险资产,导致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又承担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他们需要依靠不断吸纳储蓄来解决资金流动的需求。而储蓄的增加,又致使成本上升,进而引发了放贷逐利的要求,这就使银行在对借款人资信状况掌握不完善,甚至不合要求时频频放贷。随着风险资产权重的增加,银行资本金则相对减少,资本充足率自然会降低。尽管商业银行近年来出现了“惜贷”,但贷款的增加速度仍然超过了资本金的增加速度。如图。
 
  (三)制度安排不完善。国有独资、“一股独占”;政企不分,业务工作往往被要求符合于行政目标;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在相当大程度上采取“官本位的激励方式”,在此制度下,国有银行必然会出现效率低下、盈利水平差、资产质量不高的突出特点。与发达国家的银行比,差距十分明显。
 
  (四)税收体制不健全。目前银行业所纳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由于制度规定和计算基础,影响银行业的主要税种就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下,我国银行业的税负偏重。从营业税来看,按照现行规定:金融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不能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金融企业实际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负担。目前金融企业所缴纳的流转税有500多亿元,而企业所得税不过百十亿元,前者是后者的5倍。且5%的税率明显高于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业3%的税率;从所得税来看,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受到了超国民待遇,如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一免两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公益捐赠可全部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不低于原价的10%以及再投资退税等。据财政部的统计,1998年—2000年,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综合税率分别为22。06%、21。85%、22。37%,但实际税负水平则只分别为10。3%、11。59%、13。09%,两者相差10个百分点。与发达国家的税制相比,我国银行业的税率与发达国家税率相比,我国所得税税率居于中等水平。但对于营业税,发达国家普遍实行免税或低税政策,相比之下,我国营业税税负则明显过重。这也是造成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原因之一。
 
  二、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一)分子政策——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1、改制上市、引入各方资金——增加实收资本。通过改制和公开上市吸引境内外资本加入、建立开放的股权结构,是国际上大银行的共同特征。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实施股份制改革并尽快上市。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和民营资本。从我国目前上市的5家股份制来看,核心资本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可见,通过上市确实能够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并加快其扩张。2003年12月,银监会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6比例由之前的15%提高到20%,为国有商业银行吸引外资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加之,当前我国的非国有经济已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还可以积极探索和尝试吸收民间资本,推动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资本总额的增加,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当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市后必须控制风险,确保银行资本水平与其承受的风险相匹配。
 
  2、立足自身、提高盈利水平——增加利润。通过利润水平的提高来增加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即由盈利转增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又一途径。为了增加盈利,商业银行首先要转变观念:由盲目追求贷款规模转变为资金高质量、高效率的运用,即放贷应以“能否收回本息”为基本标准择优放贷;由金融产品销售观念转变为金融产品推销即加大市场营销力度、制订多样化的营销策略,推出差异性的对客户量身定造的金融产品,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通过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而拥有客户,拥有上帝,拥有市场;由外延粗放式转变为内涵集约式;由业务竞争观念转变为全方位竞争。其次,商业银行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加快金融创新。根据《协议》中间业务主要有四类:客户资产管理、担保业务、贷款承诺业务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业务。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相比,它不占用银行自己资金且收益稳定。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大银行其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均在50%以上,花旗、美州等大银行则高达80%,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足5%,因此应该高度重视中间业务的发展。此外,除或有业务外,中间业务不会增加风险资产总额,不会要求资本金的相应增加,不会降低资本充足率。相反通过中间业务带来的利润还能转增资本金,提高资本充足率。
 
  3、国家帮助、注资减税——增加资本金。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东是国家,在其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要求时,国家应履行出资人的职责,直接向其注资,或者间接地通过减税,增加其利润,从而增加其资本金,达到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前已述及,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盈利水平非常低,据统计,2001年四大银行的税前资产收益率仅为0。15%,按这个水平,再补充4%的资本金,需要20年,到2006年绝对达不到《协议》的要求。因此国家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用于补充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8年财政部曾发行特别国债2700亿元,补充银行资本金;2003年年底,国家曾动用450亿$外汇储备注资中行和建行,效果显而易见。从税收方面看,银行业的营业税属于对资本流动课征的流转税,过高的税负往往会对资本流动产生消极影响,从理论上看,应当对资本流动少征甚至不征流转税。世界各国的实践也基本符合这一理论。现阶段,可以适度地降低营业税的税率到3%(与其它服务行业的税率相同)以体现公平税负。同时减小营业税税基,即由以全额贷款利息收入减为以存贷款利息收入差额为计提依据,主要对增值部分纳税。在所得税方面,应尽快同一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营造一个公平的税制环境。
 
  4、改善资本结构、发行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工具——增加附属资本。发行次级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是国际上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国外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与我国相差不大,但他们有较多的附属资本,因此总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了协议的要求。如欧洲银行和日本银行的次级债占总资本的比重高达29。28%和34。79%。早在2001年,戴相龙就透露,政府准备制订有关条例,允许四大行通过发行长期债券以弥补其资本充足率。2002年5月,央行行长助理在“2002中国资本市场论坛”发表演讲时再次提及注资债券。根据《协议》银行可以将不超过核心资本50%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对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来说,目前发行债券是最有利的。因为,目前利率水平空前的低,几乎已经处于历史的最低点,而且从长期来看,利率存在上涨的压力。并且发行债券还可以将大量储蓄转化为长期债券。因此现在发行债券应该是恰逢其时。此外,可以尝试发行混合资本工具来增加附属资本。混合资本工具是一系列同时具有股本资本和债务资本性质的特殊融资工具。如长期优先股、永久性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务工具等。他们可以用于银行持续营运的损失,而不必同时停止交易,在银行盈利不敷支出时还可以推迟支付利息;这与长期次级债券仅在银行破产清算时才能用于清偿银行的损失相比,有一定的优点。《协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混合资本工具可以纳入附属资本。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尝试发行。
 
  (二)分母政策——减少风险资产
 
  1实施资产证券化(securities)——降低资产风险水平。资产证券化和资产出售可以将风险权重较高的贷款和其它资产转化为现金,降低资产的风险水平和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的要求,相应提高资本充足率。资产证券化的背景是为了加强风险管理和业务创新。最初只是将期限和利率大致相同的同质贷款组成一个集合基金,然后发行以集合基金直接担保的抵压担保证券。到目前,西方国家银行已将非同质的各类贷款加以组合,加速了资金周转,且拓展了海外业务,降低了资产风险。
 
  2盘活不良资产——减小风险资产总额。《协议》规定,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须直接冲减呆帐贷款。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居国际银行业前列。2002年世界前20家大银行平均不良资产为3。07%其中花旗银行和美州银行的不良资产分别只有1。36%和0。78%。而我国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却远远高于他们,但实际上国际上对这些坏帐的判断更为悲观。Wilder的估计数字高达40%。德意志银行的spencer则认为,四大国有银行有75%的贷款贷给国有企业,这些贷款的2/3近年来遭受损失,由此判断不良贷款比率约为50%。如何盘活不良资产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商业银行要采取一些具体措施:首先,要吸纳多方资金,避免信贷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我国的信用体系是在银行垄断的条件下逆向发展的,信用方式单一,稀缺导致各种信用需求共同追逐银行贷款。信用交易的风险因素积聚于银行,不良资产就是风险积聚的显化。因此,可以继续实施财政赤字政策,强化中央财政的职能,缓解银行资产财政化,以及引入境外资金,弥补国内资金缺口,以此来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其次,建立风险的分析、预测机制,防止信用危机。银行应设置相应的风险管理部门,与内部审计、数据统计、业务操作部门密切配合,全面地收集、处理有关信息、系统地进行风险识别、分析、估价、预测,并将此传送给相关部门,以便做出适当的决策。再次,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贷管理体系。如建立审贷分离机制,强化防范贷款风险;建立权责结合的考核与监督机制,完善贷款管理责任制;严格贷款“三查”制度,跟踪贷款使用情况,加强收贷工作,实行贷款损失补偿机制。
 
  3谨慎发展表外业务——降低风险资产权数。表外业务目前主要包括担保、承诺和金融衍生三类业务。广义的说,表外业务也属于中间业务,但它与一般的结算、管理、服务等中间业务相比,具有明显的高风险性。因此,应该谨慎发展。特别是在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较弱的时期,一定要适度控制风险权重较高的表外业务的发展,降低表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三)环境政策——加强市场自律、完善法律监管
 
  新《协议》强调了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者外部评估和市场约束。市场约束就是自律。因为制订者“认为可以通过强化市场纪律,使银行提供可靠而及时的信息,从而使其它高层主体可以对银行进行完善的风险评估,通过来自市场的压力迫使银行有效配置资金,保持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巴塞尔委员会特别拟订了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对活跃的大银行,每季度要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一般的银行,信息披露为每半年一次,但市场风险的披露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发生影响银行经营的事件,银行必须进行相关披露。而我国目前尚无有关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因此应当尽快地以立法形式将该制度确定下来。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是有效监管的前提之一,而公共金融设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立法滞后,执法缺乏力度,虚构注册资本、私设金融机构、帐外帐、假数据、金融诈骗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地削弱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因此,我们应当加快立法的速度,借鉴国外成熟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经验,进一步细化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法规,统一国内相关立法的矛盾之处,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建立一套中国自己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法律体系。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