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2004年2月发布并于2007年7月重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资本充足率的主要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监管部门已明确:

  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该净利得在考虑税收影响后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并计入到附属资本中,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该净损失的符合审慎性原则,不作调整。

  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其公允价值变动未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利得的,该净利得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同时不超过该净利得50%(含50%)部分可计入到附属资本中;公允价值变动实现部分累计额为净损失的,该净损失的确认符合审慎性原则,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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