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一、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税指南
 
  一、预缴申报的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
 
  (一)具体操作
 
  1.企业上一年度或新开业企业预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企业上一纳税年度或新开业企业预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栏据实填列,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列“实际利润额”与25%的乘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注意事项
 
  对照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的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优惠备案手续,自行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相关规定填报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优惠。
 
  二、年度申报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一)具体操作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即将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
 
  2.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的按实际利润额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中据实填列,其所得不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而是将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栏。
 
  (二)注意事项
 
  1.“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按照相关会准则和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4.年度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须审核企业在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对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但已享受优惠的,要按照规定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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