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优化财源结构,促进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和质量稳步提高,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支持财源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主线,突出自主创新、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按照优化投资结构、促进消费升级的要求,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鼓励扶持成长性好、贡献大的企业,不断提高对财政的贡献能力,为加快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转变发展方式的原则。将财源建设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发展绿色产业相结合,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科技含量高,提供税收能力强的项目。
2.坚持提高财源质量的原则。针对省会经济特点,立足优化产业结构,强化基础财源,壮大主导财源,培植新兴财源,优化区域财源,从不同方面提高财源贡献能力,优化财源结构。
3.坚持财源持续增长的原则。在国家和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内,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体制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扶持机制,确保我市地方财政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二、设立市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每年预算安排8000万元,作为全市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专项扶持对我市财源建设做出突出贡献且依法纳税、成长性好、安全生产与节能减排达标的单位。
(一)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财源大户的发展。每年选择部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且增幅(按集团汇总计算)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龙头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对推进自主创新和名牌战略、增加对地方财政贡献的企业单位,给予积极扶持。
(二)支持金融业财源大户的发展。对在我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业法人总部,按照注册资本规模,一次性给予200万元——2000万元补助;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业地区总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凡当年上交地方税收达到一定规模且增幅(按济南地区总部汇总计算)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金融业纳税单位,可申请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三)支持总部经济企业的发展。鼓励总部在外地的有税源的企业单位,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我市并在当地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或将其在济南的分支机构改组为非全资子公司,对上述企业单位,根据其每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可在5年内连续给予财源建设专项资金扶持。
(四)支持成长性好的财源单位的发展。凡成长性好,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2倍以上的纳税单位(上缴地方税收总额标准可适当降低),均可申请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五)支持其他纳税大户的发展。凡当年上缴地方税收达到一定额度且增幅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的其他纳税单位,均可申请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
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比例分别从当年财政预算中安排。
三、建立财源建设表彰奖励机制
(一)每年上半年,根据上一年度企业单位的纳税及财源贡献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给予表彰;对为地方财政收入做出突出贡献的纳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当年新进入全省县级财政收入前一定名次的县(市)区,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全省县级收入年度排名中实现位次前移的,给予一定补助;对县(市)区级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实行分档补助;对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提高的,实行分档补助;对财政困难县区,当年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全部返还,用于保障工资性支出和解决民生投入不足问题。
以上各项奖励性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从预算超收中优先安排。
四、加强[*{a}*],落实责任,形成加强财源建设的强大合力
为加强对全市财源建设工作的[*{a}*],市政府成立市财源建设工作[*{a}*]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财源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a}*]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财源建设的政策研究、规划制定和目标考核等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源建设工作,主要[*{a}*]亲自抓,分管[*{a}*]靠上抓,定期研究财源建设的新动向,及时调整并制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发展的长短期财源建设规划。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考核各项指标,积极落实各项扶持、奖励政策。同时,要加强审计监督,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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