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该局近日印发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4种税收违法情形实行“一案双查”,即既查处纳税人偷骗税等违法行为,又查处税务人员违纪违法、以税谋私的不廉行为,把反腐倡廉与税收业务工作紧密融合,既防范税收流失风险,又防范干部廉政风险。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8年其实已经出台了《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明确提出对税收违法案件实行“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查处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该办法实施6年来,“一案双查”拓宽了案件来源渠道,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征收管理和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仅去年国税总局就对涉及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61起重大涉税案件开展了“一案双查”。
此次国税总局的补充规定则明确了实行“一案双查”的4种具体情形,包括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索贿受贿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存在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线索具体的;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有利于纪检监察部门掌握工作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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