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备案工作的通知
 
  新财会〔2015〕2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培训机构:
 
  为做好2015年度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市场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新财会〔2014〕3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对201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评估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地州市财政局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地培训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和备案。备案结果请于2015年5月20日前书面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同时报送电子版。自治区财政厅将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为做好网络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自治区财政厅将统一负责网络培训机构的审核、评估和备案工作。网络培训机构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申报相关资质材料,综合评估后确定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各地州市财政局应当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充分发挥高等院校、会计函授学校辅导站、会计学会等社会教育资源的作用。重视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培训能力及管理水平,对教学质量差、教学管理混乱,存在乱收费、只收费不培训情况的培训机构坚决不予备案。
 
  四、各地州市财政局应当定期对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责令其立即纠正,问题严重的应暂停或取消其培训资格。自治区财政厅将对各地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予以通报。
 
  联系人:田雨鑫、迪丽努尔
 
  联系电话:0991-2359402、23594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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