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颁发2014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内财会〔2014〕924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第38号)及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我厅将组织颁发2014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颁证条件:凡在自治区所辖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且持有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会计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1、专门从事会计工作25年以上(会计工作年限时间截止到2013年底);
2、在内蒙古自治区边远高寒地区(见附件1)专门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达到20年以上。
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以下原因中断,累计时间不超过十年可连续计算:经批准脱产学习的;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内蒙古自治区边远高寒地区从事专业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不能将在非边远高寒地区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合并。
二、颁证前提:会计人员务必完成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方可申请领取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经过审核通过并领取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信息,将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记载。
三、颁证程序:符合颁证条件的会计人员,需填报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见附件2),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签章,由上级主管部门财务、人事机构审核签章同意后统一报同级财政部门,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格进行审查,报自治区财政厅核准,统一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四、颁证时间:各地区、各部门务于2014年11月1日至30日将符合颁发条件的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报表(一式两份纸质及一份电子版)连同本人的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集中起来,统一报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逾期者延至下期办理。
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4192062。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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