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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