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支付结算行为亦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第九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对于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也提出了基本要求,例如: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和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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