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187号)和《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0.5%调整为0.7%,缴费金额由12元/人/月相调整为16.8元/人/月,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标准调整为7.2元/人/月;个人缴费标准维持4.8元/人/月;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4.8元/人/月。
 
2.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维持4.8元/人/月;财政补贴标准调整为12元/人/月。
 
我局将从9月起执行新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请广大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相互知照,并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费工作。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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