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有什么具体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应如何处理?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9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版权声明:本条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
个人以房屋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顿教育 2015-12-04 14:25:00
-
个人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高顿教育 2015-12-04 14:24:32
-
中山地税局机构概况 高顿教育 2015-12-04 14:20:52
-
中山地税局主要职责 高顿教育 2015-12-04 14:20:21
热门评论
写评论
热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