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我市保险机构自2015年6月16日起开展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也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应一并代收车船税。
 
二、2015年6月16日以前已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保险机构应要求投保人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并登陆中山地税网站查询核实,以作为不代收当年度车船税的依据。
 
三、2015年6月16日以前未缴纳2015年度车船税但已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以及存在以前年度车船税欠税的车辆,相关纳税人可于2015年8月31日前到我局车船税委托代征单位中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各网点缴税,2015年9月1日后应到我局各税务分局缴税。
 
四、2015年9月1日起,我局车船税原委托代征单位中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终止代征业务。
 
特此通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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