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这种观点认为,暂免的增值税不属于政府补助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因此上述暂免征收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减免的增值税是日常活动中产生的,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发生业务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收入不超过2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二、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种观点认为减免的税款属于政府给与的补助的一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且这个观点也有文件支持。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发生业务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月底收入不超过2万元,不缴纳增值税,将计提的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个人认为,由于上述两种处理方式都是将减免的增值税计入了当期损益,对损益没有任何影响,对税收也没有影响,两种方式都是可以的。采用第二种方式的,因为有文件支持,肯定是没什么问题。采用*9种方式的,无损于税收、无损于国家利益,不是大的原则性差错,应该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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