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6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须约束*6抵押合同。这是因为按传统抵押制度,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成立而成立。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6额抵押合同,由于设立在先,主债权一般尚未发生或未完全发生。但某一客户贷款在同一时间内,并非只有*6额抵押方式,也可能有其它担保方式。比如因贷款余额超过*6限额或标的等原因,所以新增贷款需另提供担保。
 
故每次签订主合同同时,一定要标明其以上合同系某字号*6抵押合同,否则,会涉嫌 合同的歧义造成抵押权部分或全部丧失。在抵押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前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贷款合同用途的书面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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