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在2012年至2014年间,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材料购置费、管理费用—业务技术开发费、应付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等科目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共计30.56万元,将应按限额进行扣除的业务招待费进行全额扣除,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为此,税务人员对其进行了政策解释,对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增,补征少缴的企业所得税,收取滞纳金,并处以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由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并不能全额扣除,部分企业便将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化整为零,分散在成本费用的各个科目中,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为此,税务人员提醒广大纳税人,应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遮遮掩掩企图偷税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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