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上述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及时调整为当期销售收入,以扩大当期销售(营业)收入额净额,从而提高业务招待费扣除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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