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往往以最简单的方法对待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如直接将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乘以5‰后与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比较,取其小者作为税前扣除的限额,这不仅暴露了相关企业没有了解和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使得企业不能充分利用好税收政策。为此,笔者对企业应该如何正确确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提基数的问题分析如下。
对计提基数的调增
正常情况下,销售收入的大小往往决定了可以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高低,收入越高,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可能就越多。但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基数的销售收入往往不仅仅是会计报表上反映的销售收入,还必须经过必要的调整,且调整的结果往往会大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收入,常见有三种情形需要调整:
一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的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上述三种情形下的收入均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当收入为零能否扣除招待费
企业筹建期间的销售收入虽为零,但仍可以扣除业务招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将不受销售收入额高低的影响,即使在筹建期未能取得销售收入,仍可按照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直接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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