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应交税费

  一、应交税费的内容

  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

  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交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等,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余额如在借方,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二、应交增值税的核算

  (一)一般纳税企业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交纳、退税及转出等情况,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企业从国内采购物资或接受应税劳务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或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或“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货物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进生产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应计入购入货物的成本。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的,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的(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属于转作待处理财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与遭受非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或库存商品的成本一并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交纳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等。 .

  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增值税,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纳的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和劳务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处理,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应交消费税的核算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消费税的发生、交纳情况。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部门时,按规定应交纳的俏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进口应税物资在进口环节应交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应由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受托方按照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营业税的核算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营业税的发生、交纳情况。

  企业按照营业额及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企业出售不动产时,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交纳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所得税的核算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允许抵免的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正确计算应交所得税的前提。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企业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集中体现。

  六、其他应交税费的核算

  对于除上述税金以外的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或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企业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企业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而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按规定计算的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或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

第五节 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股利

  应付股利是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定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应通过“应付股利”科目,核算企业确定或宣告支付但尚未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认应付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向投资者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股票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

  二、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是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股利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包装物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企业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其他应付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并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或退回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六节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l年)的各项借款。企业应通过“长期借款”科目,核算长期借款的借入、归还等情况。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

  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如果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人财务费用。长期借款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记入“应付利息”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企业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七节 应付债券及长期应付款

  一、应付债券

  应付债券是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有面值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付债券”科目,并在该科目下设置“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明细科目,核算应付债券发行、计提利息、还本付息等情况。

  企业按面值发行债券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应付债券——面值”科目;存在差额的,还应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利息调整”科目。

  对于按面值发行的债券,在每期采用票面利率计算计提利息时,应当按照与长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其中,对于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其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应付债券按实际利率(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按照与长期借款相一致的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应付债券到期,企业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应付债券——面值”和“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应付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企业应设置“长期应付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时应付的款项及偿还情况。

  (一)应付融资租赁款

  应付融资租赁款是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应付款,是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在租赁期开始日,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

  企业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时,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即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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