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八、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仲裁: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2.特征(掌握)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注意: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掌握)

可以仲裁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掌握)

1.自愿原则没有仲裁协议,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五)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②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六)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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