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最后等待的是绝望和失败,但这绝不是停止前进的理由。初级会计考试涉及很多基础知识点,牢牢掌握这些知识点是通关的秘诀。下面小编带来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的必学知识点:初级会计契税交不交?契税征收管理规定是什么?快随小编一起认真学习吧!
初级会计契税交不交?
一、初级会计契税交不交?
契税不交是不可以的。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提示1】(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于房地权属未发生变动的情形;而契税、土地增值税都是房地权属发生变动的情形下才会涉及。(2)契税由承受方缴纳,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方缴纳。
【提示2】“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
1.一般范围
(1)地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2)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提示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提示2】不论“出让”,还是“转让”,均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3】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征税范围,而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2.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法征收契税。
3.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提示】“抵押”和“抵债”(偿还债务)不同,将土地、房屋权属抵押给债权人时,土地、房屋的权属并不发生转移,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而将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抵债时,土地、房屋权属将发生转移,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参考下图:
是否征收契税(综述)

一看权利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看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以土地、房屋出租

×

以土地、房屋作价投资(入股)

以土地、房屋抵债(偿还债务)

以土地、房屋抵押

×

以划转、奖励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土地、房屋典当、分拆(分割)

×

三看主体

承受方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初级会计契税征收管理规定是什么?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3.退税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4.纳税地点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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