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部分内容的主观题 案例1: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一家食品厂,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加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通过给出的资料,考生应该明确一下三点:该题目考察的是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是以借款出资的;借款到期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
(1)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行为发生的债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在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而乙并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相当于甲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这种抵偿借款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乙能否以其对甲的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解答]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因此,乙不能乙其对甲的债权抵消他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乙可以通过何种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解答]
债务人甲只能用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来清偿对乙的债权;债权人乙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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